投诉人:翁小姐 彭先生 刘先生
投诉时间:4月28日
去年10月,我在家附近看到某健身房工作人员在发放宣传广告单,他们称附近开设了一家健身房,目前正在装修,11月即可营业。当时业务员介绍说,这家健身房的游泳设施不错,而且11月开业时游泳池也将一并投入使用,我在该健身房发放的宣传单上也看到了有关游泳池的宣传内容。我从小喜欢游泳,经常会专程到旅游馆去游泳,现在看到自己家门口的健身房有了游泳设施,以后游泳更方便了,自然很高兴。于是,我在业务员的引荐下,办理了该店的健身会员卡,并一次性支付了会员年费9480元。
然而,等到健身房开业时我却发现,当初承诺的“游泳池”不见了。我立即询问商家:“为什么没有游泳池?”商家表示:“由于这个项目审批没有通过,所以游泳池没有了。”我当场表示,办卡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游泳,现在既然游泳池没有了,那就没有办卡的必要了。我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我向商家提出退款,但多次与商家沟通,退款的事却一直没有解决,而且商家态度强硬。无奈之下,我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
无独有偶,彭先生和刘先生也有同样遭遇。
◆记者连线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该商家负责人,证实了该健身房确实没有游泳池设施,与广告宣传内容有出入。然而这位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宣传单上有游泳池,但不代表就一定是在此门店,消费者可以去别的门店游泳,而且合同中也没有游泳池的有关内容。同时他态度强硬,不接受消保委介入调解,希望消费者自行找他沟通。
“商家对于游泳池的解释确实让人无法接受。”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既然在该门店的宣传单中有游泳池,那么按照常理,消费者自然会认为是该门店有游泳池。而且商家并没有在宣传单中写明“游泳池在别的门店”。
根据《消法》 第20条、第23条以及第53条的相关规定,商家既然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游泳池的服务,那么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款要求,并解除合同。如果有关部门认定商家发布虚假广告,根据《消法》 第45条,消费者还可以提出赔偿。
由于商家不接受消保委的调解,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健身卡时切莫冲动,不要被各种优惠冲昏头脑,还需理性购买。在门店没开业先办卡的情况下,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退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可将宣传广告上的内容写入合同,这样一旦遇到实际情况与宣传广告不符,消费者可依据广告宣传和合同有理有据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说法
健身房还没开业就“促销”会员卡,广告上明明宣传健身房里有游泳池,开业后却没有了,翁小姐等消费者提出退款遭拒绝,商家称“游泳可去别的门店”。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能否主张“退一赔三”?我们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作一分析。
“作为商家,在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广告宣传时,应当秉持真实、客观的基本原则,若以虚假承诺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则存在消费欺诈之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葛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翁小姐的表述,在这个事件中,健身服务公司以载明拥有游泳池的广告宣传单吸引消费者与其沟通办理健身会员卡事宜,并将此类承诺作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与消费者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该承诺本质上就构成了健身服务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处向消费者作出的“要约”,而这种“要约“一旦被消费者接受,就形成了可以约束彼此的合同条款,健身服务公司理应遵守。
葛律师坦言,假设当时健身服务公司是在明知无法提供相关游泳池设备而又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向消费者作出“莫须有”的承诺,那么该种行为不仅属于违约,而且符合 《消法》中关于消费欺诈的相关规定,翁小姐可依法要求健身服务公司“退一赔三”。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达到提高业务量的目的,部分商家往往不惜采取虚构或夸大事实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并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葛律师表示,此举虽然短时间内可能提高公司的业务收入,但从长远来看,由于该行为本质上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相违背,无异于“饮鸩止渴”,因此不足取。
同时,葛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消费之前,也有必要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应的违约条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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