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在“综合工时制”之下,员工控诉公司超时加班,严重影响自身身体健康,而公司则坚称,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即便是特殊工时,综合计算下来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和,求助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劳资纠纷联合工作室。调解员通过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员工表示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愿意支付其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事件】
旺季加班淡季安排休息
员工控诉单位影响健康
去年3月底的一天,莘庄工业区一公司员工张某来到劳资纠纷联合工作室,对于他在该公司超时加班,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一事,要求公司给个说法。
经调解员了解后得知,张某在该公司上班。因为该公司的生产特点决定了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经过了劳动部门的批准,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定,所以员工工作按照的是“综合工时制”。这意味着,旺季的时候工时长,到了淡季又可以安排休息。
对此,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我们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这些都是和员工签订合同时说好的,不存在超时加班的现象。”而张某则认为:“就因为公司实行的综合工时制,我感觉最近一直连续加班,已经影响到我的身体状况了。”
双方的矛盾在于:张某认为企业因为按照综合工时制,所以要求员工在旺季时加班加点,没有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每日每夜要求员工加班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企业则认为,他们是按照劳动法规定,在旺季安排员工适当加班,在淡季再安排员工休息,综合计算下来的工作时间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调解】
找准切入点耐心劝说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员意识到,本案是由于公司实行特殊的综合工时制使得员工加班时间过长所引发的劳动纠纷,这类问题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容易产生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
为此,调解员要求员工张某和涉案公司派代表参加调解,如果不同意代表人意见,可以自行参加调解。伊始,张某表示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并没有保障到员工的身体健康。企业负责人陈某当即表示:“公司肯定是按照劳动法规定安排员工上下班的,因为我们公司比较特殊,旺季的时候订单特别多,需要员工加班加点,但是我们也在淡季时安排员工休息,总的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国家所规定的标准。”
调解员分析认为:“我国劳动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本案中公司有几个月订单比较集中,要求员工加班加点,但是在淡季时安排员工进行休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果没有超过劳动法的规定,这是可以的。当然前提是要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通过对双方的耐心劝说,最终张某表示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愿意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
谨防以“特殊工时制”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来,时有职工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某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不但没有休息日,而且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有时通宵达旦地连续工作几天几夜,且不支付加班工资。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是针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必须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制,虽然能够满足特殊的用工需求,让用工时间、用工方式更加灵活,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适用,更不等于可以将之作为规避法律、降低成本、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杀手锏”。员工应谨防单位利用“特殊工时”侵犯劳动者权益,切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上海市合勤律师事务所左高飞认为,综合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相比,工作时间安排上相对灵活,但并非没有限制,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适用综合工时制的用工单位在追求效益的同时,更要兼顾员工的基本权益,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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