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工时制,加班费怎么付
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注明是非标准工作制,但上班后我才知道加班是按工时计算的,要想拿到加班费,必须工时累积到200小时,超过200小时的部分才可以拿到加班费。
请问律师,公司这么做合法吗?非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应当如何计算和支付?
——邹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邹先生公司关于加班的规定和做法是非法的。
用人单位无论是采取计件工资制,还是计时工资制,都不能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 所规定的劳动者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的规定,超过该时段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性质,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遭遇这种情况,邹先生可以去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邹先生应当事先收集必要的相关证据。
合同两次续签,应否转成固定
2008年以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在签第三次合同时,是否就可要求公司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假如公司拒绝,我该怎么办呢?
——钟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已连续两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意签订;如公司加以拒绝,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伤长期治疗,咨询合同问题
我在工作中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2年的停工留薪期满后,骨折还是没有愈合,于是继续治疗工伤,在取出内固定后经鉴定为工伤9级。
我的劳动合同本在治疗工伤期间已经到期,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请问律师,目前我和公司是否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
——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据此,葛先生目前和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工伤已治愈,公司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等。
是否发高温费,法律有无规定
往年身边有些朋友所在的单位会在夏季发放“高温费”,而我们公司却从来没有发过“高温费”。
今年盛夏将至,请问律师,关于“高温费”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朱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关于“高温费”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对于其发放标准的统一规定。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按照上海的地方标准,高温费一般在6月到9月发放,标准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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