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楼上噪音扰民 楼下安装“震楼器”报复

2018年06月12日 B02 :基层调解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545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两年前,一起误砍他家树木事件引发邻里纠纷。两年间,为了噪音扰民问题,楼下邻居甚至安装“震楼器”泄愤,上演“以牙还牙”的闹剧。徐汇区虹梅街道古美三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在介入此事后,采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做通双方工作,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长达两年的邻里纠纷。

  【案情】

  误砍他家树木结“梁子”

  校某与曹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校某居住在曹某家楼下,两家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了,一直相安无事,却因为2016年9月校某误砍了曹某种的树木,双方便心生芥蒂,自此以后纠纷不断。

  按照校某的说法,自己时常听到楼上发出各种噪音,噪音声一般集中在清晨的4点至8点,跺脚声、跑步声,甚至用木桩敲击床架的声音等各种噪音混杂其中,严重影响校某及其家人的休息,校某就噪音问题多次投诉至派出所及居委会。不久还在家中的天花板上安装“震楼器”进行回击,震动马达一开,楼上住户地板就会明显感到震动。

  当年9月中旬,校某来到调委会要求调解,以曹某戳坏其家的雨棚为由,提出2000元的赔偿要求。曹某的女儿及儿媳为了平息此事,便答应校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在调委会的劝说下,曹某同意在家中的地板上及桌椅下铺上隔音泡沫垫,校某也同意拆除震楼器。

  可此次调解后不久,校某又重新安装震楼器,其坚称是曹某一方再度发出噪声,自己只是回击。校某甚至还表示,如果曹某继续发出噪音,她不但要整夜开震楼器,还打算采用其它方式还击。

  曹某辩称,他被这个震楼器影响到整夜睡不着,老伴的身体也不好,总是唠唠叨叨,他只能去砸校某家的门宣泄不满。

  【调解】

  耐心劝解双方换位思考

  今年1月4日,徐汇区虹梅街道古美三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到现场介入调解。调解员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首先劝解校某,邻里纠纷应该采取合法手段解决,尽管曹某的行为影响楼下邻居休息,经交涉未果,应该去找调委会协商解决,而不能以牙还牙,采取使用震楼器这种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此,不但不能解决两家的纠纷,反而激化矛盾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调解员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化解了校某心中的怒气。之后,调解员又征询了校某的意见,问她打算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校某脱口便说:“还能怎么办?他不存心发出噪音,我是肯定不会开‘震楼器’ 的,现在他时不时做恶作剧,我只能和他顶到底。”

  “现在是法治社会,你的做法是不对的,这种设备目的就是制造噪音,即使邻居扰民不对,也不能成为自己扰民的理由。”调解员又开导校某,法律不支持互相报复行为,对别人扰民应通过合法途径制止。“邻里之间相互体谅是一种美德,古人都知道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赶快拆除这个机器吧。”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愿意各退一步,曹家愿意以1000元赔偿校某家的铁门,校某答应不再开“震楼器”,这起长达两年的邻里纠纷终于化解。

  【点评】

  法律赋予居民安宁权 不支持互相报复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调解员认为,邻里间应多从他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避免矛盾,才可使邻里之间和睦相处。这起纠纷中,校某故意长期使用“震楼器”,使楼上的曹某产生烦躁,给他人带来不便,致使双方间矛盾不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以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从该法规定上看,法律赋予了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宁权。

  同时,调解员也认为,法律不支持互相报复,居民随意使用这种震楼设备是违法的。即使邻居扰民不对,也不能成为自己扰民的合法理由。对别人扰民应通过合法途径制止,如造成对方的健康损伤,使用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长期使用这种机器对墙体进行震动,很可能对楼房造成损坏,严重的话,还可能造成房屋裂缝,影响居住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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