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插卡口安读卡器 输密码键盘上方装摄像头

一外籍男在ATM机上窃取信用卡信息

2018年07月03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60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一名外籍人员携带隐蔽式读卡器、摄像头等设备入境,将上述设备私自装在本市黄浦区、浦东新区、徐汇区等热门商圈部分银行网点ATM 机内,共有231张银行卡使用过涉案ATM机。近日,被告人埃某某被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获刑1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及驱逐出境。

  据公诉机关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埃某某于去年4月15日伙同他人,携带用于窃取银行卡信息的作案工具入境。在沪期间,他通过在银行ATM机插卡口安装读卡器、在输入密码的键盘上方安装摄像头的方式,先后在黄浦区、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的两家银行网点窃取银行卡信息。同年5月1日,埃某某离境。

  去年6月8日,埃某某伙同斯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入境,并由埃某某采取相同手段,在本市徐汇区某银行网点作案。

  去年6月11日15时许,市民黎某某与朋友至某银行ATM  机取款。当他取回银行卡时发现ATM机读卡器外有一套子,内部藏有芯片,于是报警,并将相关装置交给公安机关。

  后经上述3家银行证实,在埃某某作案期间,共有231张银行卡使用过被他装了读卡器的ATM机。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去年6月12日22时许,在浦东国际机场将埃某某、斯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但未查获有效的银行卡信息。被告人埃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埃某某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埃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埃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埃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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