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问与答

2018年07月24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781

  临时雇用工人受伤

  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某物流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苏某打电话给张某,让其为公司卸货。当晚,苏某让张某看管公司仓库。张某在看管仓库过程中不慎摔伤。物流公司辩称,张某是由苏某临时请来照看仓库的,应由苏某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无责任。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临时雇用他人劳务,雇用工人工作过程中受伤,该责任如何承担? 欧先生

  【解答】

  欧先生,您好!职务行为是指公民以其所担任的职务代表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行为,以及公民经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授权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苏某作为物流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其致电张某为公司卸货以及看管公司仓库的行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张某接受物流公司委托为物流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物流公司应当对张某提供劳动保护义务,如物流公司未尽义务,且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张某的人身损害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健美器材无约定功能

  商品转让还能追责吗

  我的朋友小张为了健身塑形,向某医疗健美公司定制了某品牌健美器材一套。卖方承诺,该品牌健美器材具备小张所要求的功能,并保证该器材能够在半年内帮助她实现瘦身梦。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小张收到健美器材试用几天后发现,该品牌的健身器材并不具备合同中所约定的功能。不久,小张将健身器材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现在,小张觉得自己受骗,想要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追究某医疗健美公司的违约责任。想问的是,现在健身器材已经转售他人,小张还有权利要求某医疗健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 瞿女士

  【解答】

  瞿女士,您好!您的朋友小张与某医疗健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健美器材应具有的功能,如健美器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则小张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健美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无论小张是否转让了器材,均是有起诉资格的。但是,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张在起诉过程中应当提供证明健身器材不符合合同约定功能证据材料。那如何证明呢?原本小张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约定与实际健身器材的功能进行对比,固定功能不相符的事实证据,但现在小张已将产品低价转卖他人,将实际产品拿来作对比明显已不可能。因此小张尚需调取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小张不能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旅行社委托地接社接待

  游客受伤应该向谁索赔

  我与某旅行社(简称“组团社”)签约拼团出国旅游,被“组团社”委托给“发团社”接待。途中我的朋友因为疏忽,没有遵循领队和导游的提醒,坐船时意外受伤,后她向“组团社”和“发团社”索赔,均遭拒绝。请问到底该向哪家旅行社索赔? 屈先生

  【解答】

  屈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 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此可见,虽然旅行社未经您同意,将您委托给别的旅行社接待,但您与组团社之间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如果您因为地接社(即发团社)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既可以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

  旅行社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行组织者,应当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口头上告诫旅游者,还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坐游船有没有穿戴救生衣等等,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自己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您的朋友因为疏忽,没有遵循领队和导游的提醒导致意外受伤,她自身也有过错,所以她也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小区物业服务态度差

  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我是某小区业主,我家住宅面积为46.08平方米,为我们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十分不好,给他们反映问题,要么拒接电话,要么服务态度生硬,解决问题拖拖拉拉。致使我们业主非常不满意,并拒绝交纳物业费。我从去年8月开始就不交物业费,以此抗议其服务态度。近期,物业工作人员通知我,如果再不交物业费,就要把我告上法庭,请问我能否以其服务态度恶劣来拒交物业费? 徐先生

  【解答】

  徐先生,您好!物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了物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包括业主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现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依法主张权利。

  对于您所说的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这是一个主观的认知,不同的人对于他人的态度会有不一样的判断,因此很难以此来评价物业管理的质量。我们建议您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进行处理。但如果因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影响了物业服务质量,即物业服务的质量不符合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那么您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请他们给予帮助和处理,搜集有关证据固定事实。在物业起诉您时,您可凭这些证据进行抗辩。因此,服务态度恶劣并不必然构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如果物业服务质量未达标,则可根据相关合同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救人过程中造成损失

  是否能要求对方承担

  张某不慎落水,我奋勇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导致张某面部受伤,同时我丢失手机一部,张某要求我赔偿其面部受伤的损失,我该承担吗?我丢失的手机能要求张某赔偿吗? 廖先生

  【解答】

  廖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张某不慎落水,您救张某并不是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是见义勇为,这属于法律上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无因管理行为,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偿付您必要的费用,即您在救人行为中遭受手机丢失的损失。

  对于您在救人过程中导致张某面部受伤,应以救助者有无过错或重大过失为原则进行分析,如果救助者为了救助过失致人受伤也要承担责任,则不利于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因此,只有在受益人的伤害系救助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救助者才应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现在您为了拯救张某的生命不慎对其造成面部损失,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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