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王先生在途经大桥涵洞时跌伤,他认为与涵洞内太黑大有关系。因此将路灯管理方告上法庭。他认为,涵洞内应该安装路灯而未安装照明路灯,路灯管理方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与安全漏洞。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但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就事发地是否需要新设照明路灯开展调研和应对,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有效解决“有灯不亮”、“有路无灯”等问题。
王先生称,2017年12月11日晚7点50分左右,他途经济阳路跨线桥下涵洞,因为没有路灯照明,黑暗中突然冲出一辆自行车,他紧急避让时摔倒导致锁骨骨折。在王先生看来,在此涵洞内应该安装路灯,路灯管理单位在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与安全漏洞,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王先生将路灯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6万余元。
路灯管理方则表示,事发情况只有王先生的单方陈述,他当时也没有报警,因此该单位对王先生单方陈述不予认可。被告单位只负责现有路灯的维护,道路养护以及路段是否应该设置路灯都不是被告的职责范围,因此被告单位对事发道路没有管理责任,被告单位不是适格的主体,王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没有路灯和他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使王先生陈述属实,也属于交通事故,王先生应该向肇事方主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王先生应对被告未履行在事发地安装照明路灯的管理义务以及自己受伤与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济阳路跨线桥下涵洞内的道路上,从王先生提供的《浦东新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定(试行)》 相关规定来看,被告并非事发地桥下空间以及涵洞内道路的管理单位。从王先生提供的2017年度被告单位预算来看,被告是浦东新区路灯的日常管理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内容涉及路灯的主要是路灯电费以及维护费支出经费等,并没有将在既有道路上新设照明路灯的经费明确包括在内。
被告是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假使在事发地新设路灯属于被告职责范围,根据《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意见》 的相关规定,在既有道路上新设照明路灯要有相应预算和规划,如已有相关预算和规划而被告却怠于执行进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则其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王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事发地新设照明路灯是被告的职责,也不能证明该地事发前已有新设照明路灯的预算和规划。从王先生自述事发经过来看,他驾驶开着车灯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涵洞道路后没有按交通法规靠道路右侧行驶,事故发生在其变道时避让对向行驶的自行车,且事后王先生还能看清对方的性别和大概年龄,再结合王先生提供的事发地照片反映的涵洞深度和照明等情况,王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先生受伤与事发地未安装路灯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王先生的诉请。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注意到,《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意见》 明确提出要确保照明设施运行安全,有效解决“有灯不亮”、“有路无灯”等问题,提升市民满意度。事发地是否需要新设照明路灯,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可展开调研和应对,积极回应群众呼声,不断提升市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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