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健康管理公司承诺“无效退款” 消费者购买服务后退款却遭拒

2018年08月20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93

  □见习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一些健康咨询管理公司为了推销服务,往往会对服务效果夸大宣传,甚至约定“无效退款”。如果在服务协议上明确表明了服务效果并写明“无效退款”,消费者在达不到约定效果时能否全额退服务费?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商家全额退还服务费。

  为矫正女儿小玉所患的脊柱侧弯,父亲王平与某健康管理咨询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徒手整形协议书》,约定向该公司支付3万元,该公司通过徒手手法和物理疗法对小玉进行脊柱侧弯矫正。公司承诺理疗后脊柱由原侧弯度数为43度,经过一个疗程3次理疗恢复为15度,并在该条承诺后面手写了“无效退款”的字样。小玉后来在接受3次理疗后并无明显矫正效果,仅从原来的43度变成40度,效果甚微。王平要求公司退款时遭拒,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健康管理咨询公司辩称,小玉在公司接受了三次理疗,每次做完理疗都签字表示满意或者非常满意,而且也从原来的43度矫正为40度,因此是有效果的。小玉达不到约定的15度主要是小玉理疗完没有按照理疗师教授的姿势、方法保持,没有加强锻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徒手整形协议书》,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无效退款”字样手写在“一个疗程3次恢复15度”之后,按照常人理解,应当视为理疗效果未达15度就属于无效。遂作出被告退还原告3万元全额理疗费的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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