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女子闹市走 横祸从天降

2018年08月21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77

  □记者 夏天

  本报讯2年前,市民赵燕步行在北京西路新昌路人行道时,突然被新中邨小区外墙跌落的水泥块砸伤,并构成伤残。当时,黄浦区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正在新中邨小区实施拆迁。因此赵燕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各项费用50余万元。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赵燕诉请,判决被告公司赔偿赵燕515238.30元。

  当时,在事发后,赵燕被送往长征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赵艳受伤后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伤残。她头部因受伤,行颅骨整复(修补)并后遗面部瘢痕形成,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

  赵燕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515238.30元。

  被告黄浦区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曾提出为原告提供律师,但原告不同意,自行委托了律师,律师费原本不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而在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曾支付10万余元治疗费用,现不要求处理。原告到长征医院以外的医院治疗应通知被告,但原告未与被告商量过,因此被告对长征医院以外的医疗费不予认可。被告曾通过街道支付过2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庭经调查确认,本案案发时,新中邨小区正实施拆迁,被告受托进行房屋征收。事发后,被告曾通过街道支付赵燕2万元。医疗费用是原告为治疗所支付的费用,无需征得被告同意; 律师费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代理律师处理诉讼事宜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另查明,2015年11月12日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基本工资为每月4000元。

  法院认为,2016年6月21日在北京西路新昌路路口,由被告实施拆迁的新中邨小区外墙水泥块突然掉落砸伤原告,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根据查明的事实,由被告予以赔偿。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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