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购得公房产权后欲将继母赶出家门

2018年08月29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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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作为继母,林婵觉得自己是称职的,不仅带大了继女,而且还时常帮继女照顾孩子。然而继女却与堂弟将林婵告上法庭,要求她搬离这个自己居住了20多年的公租房。日前,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林婵享有这套房子的居住权,驳回了姐弟俩的诉讼请求。

  冯卿和冯超是堂姐弟,他们的祖母原是宝山区一套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冯卿的母亲早年去世。1996年,冯卿的父亲冯子月与林婵恋爱,林婵遂入住该房屋。1999年12月,冯子月的户口迁入该房屋。2007年1月,林婵与冯子月登记结婚,正式成了冯卿的继母。2013年7月,冯超户口也迁入房屋内。同年11月,冯子月因病去世。2017年8月,堂姐弟两人与祖母签订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后又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冯卿和冯超成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2017年12月,祖母因病去世。冯卿和冯超认为,自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且需要在房屋内居住,遂要求林婵搬离,但被林婵拒绝,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冯卿和冯超将林婵告上法院,诉请其搬离。

  被告林婵辩称,自己从1996年入住该房屋至今,照顾公婆,还帮原告冯卿带孩子。而且原告冯超的户口是2013年才迁入的,两原告均不住在该房屋内。冯卿和冯超两人购买产权时也没有告诉过自己,自己在这里已居住了20多年,理应享有居住权,更何况自己在本市也无他处住房,搬离后将无处可去。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子月虽不是房屋的原受配人,但他的户口早在1999年12月就迁入房屋内,被告林婵与冯子月从相恋到登记结婚之后也一直长期居住在房屋里。林婵基于婚姻关系成为该房屋的同住人,享有居住权。原告冯卿和冯超虽于2017年8月登记成为房地产权利人,但不能剥夺被告林婵作为同住人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遂作出判决:对冯卿和冯超两原告要求被告林婵搬离该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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