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拼多多卖“山寨货”还不理投诉

2018年08月29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530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去年,知名商标“金利来”公司发现“拼多多”网站上一些店铺在售涉嫌“山寨”的“金利来”产品。可当金利来向拼多多发出投诉后,却被网站方面以“材料不全,需要鉴定材料”及“鉴定材料不合格”为由拒绝受理。

  近日,金利来将拼多多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经济损失。而拼多多则辩称自己只是平台,主观上无过错。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拼多多主观上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应当作出赔偿。

  拼多多:已尽义务,主观无错

  原告金利来公司诉称,涉案商标在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每年支付商标许可费用高达3600万元,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而在被告公司开办的“拼多多”电子商务网站上,有众多商户大肆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公司曾根据拼多多官网公示的“维权投诉指引”,向网站提交了投诉文件,可拼多多收到投诉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配合。公司又委托了律师向拼多多发送律师函,要求网站立即删除、屏蔽、断开侵权商品链接,并向公司披露销售者身份等信息,可拼多多仍不予回应。

  金利来公司认为,拼多多既未严格审查商品合法性,在获悉侵权后亦未采取合理措施,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恶劣的商誉影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拼多多立即停止对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拼多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2000元。

  而被告拼多多方面则辩称,原告金利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假冒涉案商标,拼多多也不是实际销售者,应当追加实际销售者参加诉讼以查明案情; 金利来起诉前未按网站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也未向网站要求披露商户信息。由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网站无法删除、屏蔽链接。网站在收到诉状后,立即下架了被控侵权商品,因此主观上无过错,尽到了事前事后的审核义务,也并未因此获利。

  拼多多还认为,金利来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合理支出无依据,金额过高。

  法院:“帮助他人侵权”也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金利来公司先向拼多多提交投诉文件,被拼多多以“仅凭商品描述情况,判断涉假是极不严格的。需要有具体的商品和相似正品的对比过程或有权鉴定方的鉴定文书”为由要求补充材料。

  之后,金利来公司又应要求向拼多多补充了相关材料,但拼多多回复称:“提交的鉴定报告平台无法认可,未有和相似正品的对比过程及对产品的真假鉴别依据,对涉假情况判断的有效性存疑,如有补充证明可联系平台提交。”

  被控侵权商品经与金利来正品经过当庭比对,足以认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拼多多购物平台的经营者,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因此,并不当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金利来公司向拼多多发出的通知内容及鉴定报告,已能够向拼多多传达金利来具有权利主张资格以及可能存在侵权事实的信息,这些信息具体指向明确,足以使拼多多对被投诉销售者是否侵权有初步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拼多多却怠于行使平台应尽的监管职责,主观上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这一行为构成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应对金利来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金利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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