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浴室洗浴后意外死亡 家属为赔偿闹上公堂

2018年08月29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96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前往公共浴室洗浴后过夜休息,却在次日被发现人已死亡,家属认为浴室方面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为此将浴室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浴室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15%的责任。

  洗浴后休息过夜却被发现意外死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今年1月29日下午,吴某前往位于闵行区七宝镇吴宝路上的一家浴室洗浴,洗浴完毕后,吴某便在浴室休息大厅沙发上休息过夜。次日凌晨4点半不到,吴某旁边的两位消费者起身查看吴某并试图唤醒他但始终无果,其中一位消费者就再次休息,而另一位消费者曾出门,后又回到沙发上休息。当天15时28分,吴某被发现已死亡。

  吴某的家属认为,被告浴室作为服务提供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系导致吴某死亡的原因,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浴室系陈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此陈某应对浴室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按照5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67万余元。

  对此,浴室辩称,吴某生前到其处洗浴并在大厅休息,最后发现死亡,该事实其予以认可。吴某的死亡系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与他无关。安保义务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吴某是在休息过程中自己睡过去的,客人在休息时,浴室方工作人员不能无故打扰在沙发上休息的客人,且浴室方不是专业人员,不可能发现吴某的异常。吴某家属主张的安保义务和救助义务都不适用浴室方,吴某家属起诉要求浴室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驳回吴某家属的诉请。陈某对此未作答辩。

  法院:安保存在瑕疵承担15%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应根据其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险情、阻止损害的发生。

  被告浴室理应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值班,以应对客人提出的要求,但被告浴室却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对休息大厅进行值班,就无法及时应对休息大厅内的突发情况,死者吴某身边的客人在发现吴某有异常情况下,却不能及时告知被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对吴某施救的延迟,因此可以确定被告浴室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被告浴室承担15%的责任。

  被告浴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吴某死亡时被告陈某系浴室的投资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陈某应以个人财产对浴室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对于家属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浴室赔偿死者家属20余万元,老板陈某对浴室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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