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持刀抢劫宾馆收银台 男子获刑10年6个月
男子陈某无正当职业,终日游手好闲,因无生活来源而模仿网上作案方法,从网上购得作案工具后疯狂作案。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每天凌晨用准备好的抢劫作案工具摩托车、衣服、刀具、丝袜、手套、太阳帽等,经事先踩点和规划逃跑路线后,五次在湘阴县文星镇、汨罗市、长沙市望城区以持刀的方式对多个酒店收银前台实施抢劫,共计抢得13000余元,致二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身患肾病,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重,酌情从重处罚,并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剥夺政治权利。
明知是赃物仍购买 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物品后,一般会低价处理这些物品以求尽快脱手,但若有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按照有关法律则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罪,并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邓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
2015年12月15日,邓某经雷某(已判刑)介绍,以3380元的价格向梁某(已判刑)购买了一辆被盗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三轮车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邓某积极预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卖房后拒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继续履行
男子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不料付款后房主迟迟不协助过户。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处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张某和被告郑某与2001年8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郑某所有的房屋以2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随后两人将购房协议交至安源区公证处公证,但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于是在2014年到某镇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张某将购房余款支付给被告。收到房屋余款后,被告郑某仍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购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 整理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