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和每月固定工资3500元加上公司每年净利润30%的分红,小赵选择了后者,然而直至离职小赵也没拿到分红。于是小赵一气之下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公司未支付的利润分红45万元。日前,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支持了小赵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但鉴于公司未盈利,因此对小赵要求利润分红的要求未予支持。
小赵于2016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入职后的实际工资为每月4000元,且无分红。2017年1月,小赵的工资调整为每月3500元,并与公司签订了《利润分配协议书》,约定小赵在职期间享受公司每年净利润30%分红权,直至小赵离职终止。2017年6月,小赵离职。离职后,小赵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公司未支付利润分红等事项为由,起诉至宝山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双方在2017年1月确实曾签订利润分配协议,但是扣除各项成本开支后,公司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并无利润可供分红。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因为小赵在入职时就告知公司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被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样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不在被告,所以不同意支付。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是因小赵自身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保,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小赵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9万余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关于公司分红,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原始账册、收支项目概况表中的各项收支数据(除进货成本外),再根据双方确认的财务意义上的利润计算方式进行计算,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本案所涉公司的净利润的确为负值,公司未曾盈利。因此,小赵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分红45万元依据不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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