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市民王先生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80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俗称“伟哥”),不料却发现该药品是未取得国药批号的“假药”。为此,王先生多次向平台投诉,但依旧对处理结果不满,为此,他以欺诈为由将网上商城告上了法庭,要求该网上商城十倍赔偿。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网上商城存在欺诈行为,但十倍赔偿金并不适用于药品纠纷案件,应当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网上购得假“伟哥”
去年12月,王先生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80盒“伟哥”,付款4720元。拿到药品后,王先生经查询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伟哥”未依法取得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未标明有效期、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等信息,且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范围。王先生表示,在购买涉案药品使用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通过网上商城的客服热线联系,并要求网上商城公示其开设网购平台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涉案药品的批准文号、质量检验报告和涉案药品的临床试验证明等材料,并补偿消费者损失,但网上商城却拒绝回答实质性问题。王先生认为,网上商城未依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等规定,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而违法向消费者销售药品,其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王先生看来,网上商城开办的平台并不是第三方店铺,没有第三方店铺的标识,未依法公示其取得的相关资质,未披露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为此,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网上商城退还货款4720元; 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计47200元等。
商城坚称卖家“另有其人”
被告网上商城则表示其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实际运营商,并非系争网络交易的相对方,王先生的损失应当向入驻商家主张,其非适格的被告。网上商城还认为自己对入驻商户经营资质均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在网站上披露了入驻商户的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但对于入驻商户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无预见和判断能力,其已对入驻商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要求其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已提供了涉案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王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网站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商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网站在收到原告投诉时,已将涉案商品作出了下架禁止销售处理。
庭审中,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根据王先生提交的商品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涉案商品属于药品,但无药品批准文号,亦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罚三倍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与他交易涉案商品的是被告网上商城,货款亦由商城收取。尽管网上商城辩称的实际销售者为刘某,但商城未在平台上公布实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亦未能进一步提供商家入驻协议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是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退一步说,即使刘某是实际销售者,网上平台也未举证证明其已依据相关规定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在此情况下,网上商城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无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可以认定网上商城存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王先生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适用于食品并不适用于药品纠纷案件。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网上商城售卖无药品批准文号、无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伟哥”,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网上商城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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