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如今短视频越来越受到广大年轻人的追捧,但相关法律规则尚有不明晰、不完善之处,需要立法或者司法机关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来进行规制,以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8年9月9日,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该院电子诉讼平台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刚成立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
抖音短视频此前在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后来被百度旗下的“伙拍小视频”使用,上传并提供下载服务。抖音起诉百度、“伙拍小视频”侵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使用该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法院公布的信息强调,“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
那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它是否有著作权?
短视频作为视频的一种类型确实是近期才出现的。在此之前,我国 《著作权法》 上有两种关于视频的“作品”:一种叫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种叫做录音录像制品。
关于短视频究竟要归类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当中,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当中,还是把短视频单独列为一项作品进行保护,这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如果把短视频列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短视频就属于《著作权法》 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的范围,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就能够得到 《著作权法》 有关作品保护条款的保护,即根据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归谁所有的这些相关规则进行保护。
但是,如果短视频只是录像作品,那就只涉及邻接权,而不是著作权的问题了。
就目前 《著作权法》 的总体框架来看,对短视频性质的认定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就是众人智慧的结晶,这其中涉及剧本、台词、导演、演员、后期制作等很多方面的努力。
短视频是不是能够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值得商榷。很多短视频并没有导演、也没有事先准备好的剧本等,只有一些简单的配乐,然后就是主播或者其他人员在短视频里聊天,进行各种表演等,那么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就很难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如果说短视频本身不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这个短视频是否构成口述作品呢?
当一个主播在短视频里天南地北地侃侃而谈,甚至亦说亦演时,该短视频很可能构成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最大的区别就是谁是著作权人的问题。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单位或者摄制单位。而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则是谁口述的,谁表演的就归属于谁。
实践中,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保护规则以及诉讼资格问题都不一样。
目前,对“短视频”的法律保护难点在究竟在哪里呢?
首先,“短视频”是一个行业语言,而我们法律讲的是法律语言,行业语言和法律语言之间并不能画等号。
笔者认为针对“短视频”的法律保护难点在哪里,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说一个短视频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当该短视频产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纠纷时,应该由制片单位或者摄制单位来提起诉讼。
如果一个短视频属于口述作品,那么就应由口述人来主张相关的权利。
如果一个短视频被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的话,就应该按照邻接权的规定进行保护。
也就是说,短视频是不是属于作品,属于哪种类型的作品是法律保护的难点。
就抖音而言,其在不同类型的视频中所担当的角色可能不太一样。抖音究竟是录音录像者,还是属于作品的出品单位,亦或只是一个平台介质呢?
不同的角色导致对“短视频”的法律保护也存在不同的规则。
如今短视频越来越受到广大年轻人的追捧,但相关法律规则尚有不明晰、不完善之处,需要立法或者司法机关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来进行规制,以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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