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明明知情却仍然销售过期奶粉

2018年10月15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282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了一己私利,在明知奶粉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王玉、杨天和康贺三人仍向客户推荐和销售。近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玉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杨天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康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6年1月至4月,江迪公司负责人尚某某(已被判刑)授意王玉、杨天等销售人员对外推销超过保质期的新西兰恒天然全脂奶粉等产品。嗣后,王玉累计向客户销售过期新西兰恒天然全脂奶粉约35.05吨,销售金额共计48.2万余元; 杨天累计向客户销售过期新西兰恒天然全脂奶粉15余吨,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康贺在明知公司销售过期奶粉的情况下,仍开具出库单安排奶粉出库,参与销售金额共计16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玉、杨天、康贺身为公司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销售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 王玉、杨天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康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王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杨天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康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王玉认为,自己只是江迪公司的一名打工仔,受公司指派与下家进行联系,不是本案犯罪行为的指挥、组织、策划者,也并非犯罪收益的获得者,在本案的犯罪中,怎么就构成主犯呢?王玉提出上诉,认为自己自动投案,一审认定自己销售过期奶粉的金额过高,应剔除不属于自己名下、与出库单记载内容有矛盾、实际付款金额与销售金额不一致、只有销售统计表记载而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等部分的数量。

  上海三中院查明,销售统计表上记载王玉的销售数量中,有一笔计2万余元的奶粉没有被标记为过期奶粉,应予扣除;另一笔销售金额与交易金额不一致,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实际付款金额为5万余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实际付款金额来认定,其余金额可以认定,王玉的销售金额为43万余元。

  王玉是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经电话通知自动归案,但是到案之初否认销售过期奶粉,辩称其销售的是临期奶粉,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基本要件,王玉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一审法院对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各销售人员对其本人销售的过期奶粉承担法律责任,并未认定各销售人员参与江迪公司的全部犯罪。江迪公司的销售业务主要由各销售人员自主完成,销售人员在销售过期奶粉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销售过期奶粉还有奖励,因此,销售人员在本案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三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玉的犯罪数额认定不当,二审予以调整,并对其量刑一并予以调整。据此,王玉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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