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网约车司机冲撞民警现场还原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3年

本文字数:1679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去年9月4日,一名网约车司机驾车冲撞警车、民警及环卫工人事件,曾引发较大关注。近日当事人李某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面对指控,李某辩称事件起因是“自感遭到民警粗暴对待”,自己并无危害社会公众的主观犯意。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显然持放任态度,最终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不法司机被喷辣椒水

据公诉机关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在四川中路近汉口路附近违法停车,被民警当场记分、罚款并依法扣留驾驶证。李某心生不满,欲拿回驾驶证而抗拒执法,结果被民警喷辣椒水并安置到处警车内。

随后,民警张某发现李某非法载客运营,欲将李某移送本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处理。李某听闻后,突然擅自离开处警车,跑到他本人停靠待处的黑色荣威牌车上迅速发动车辆。李某驾车欲对张某进行撞击时,左侧车头却将在现场作业的环卫工人李某某撞倒在地;后李某倒车调整方向时,又差点撞到在车后的民警王某,王某顺势避开撞击。

接着,李某驾车跟随张某的跑动方向进行调整,在转向驾车前进时,碰撞到欲将自己截停的民警沈某,并追撞张某至近护栏处;后因张某躲避,李某再次倒车回到主马路,第三次调整方向后,向逃至其车辆右前方处警警车处的张某撞追,最终因撞到处警警车与人行道隔离栏后熄火。后民警王某等人将李某控制并依法传唤。

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民警王某、环卫工人李某某,均已构成轻微伤。又经黄浦区发改委鉴定:被撞警车毁坏损失人民币741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辩称,他在接受违章停车处理时并无抗拒执法的行为,只是想“帮助民警”,民警却因误会向自己喷射辣椒水。于是,他自感遭到民警的粗暴对待,欲驾车逃离现场,却不慎撞倒环卫工人,并产生驾车撞击民警张某的想法。在第三次调整方向后,自己被民警沈某用警棍击打,导致车辆失控而撞向处警警车。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因不满民警欲将其移送交通执法总队处理而驾车逃离的行为,属妨害公务,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李某并无危害社会公众的主观犯意。而他撞倒环卫工人也只是出于不慎,无进一步加害的行为;被告人也未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此外,李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执勤民警在处理被告人交通违法等过程中,存在不当言行,导致被告人情绪失控而发生犯罪行为;二是李某已表示悔罪并愿意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

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

法院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即对被告人李某行为的性质作出评判。首先,被告人李某在城市公共道路上驾车追撞他人,是一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城市公共道路是一种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影响公共安全的不确定因素远高于其他环境,因此对机动车驾驶员有安全行车的特殊要求。在城市公共道路上任意驾车冲撞,完全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在本案中,这种危险已不仅仅是一种高度可能性,而且已经发生了伤及不特定人的现实危害,应当认定为危险方法。其次,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李某欲驾车对民警张某行凶的行为固然出于直接故意,而他在驾车过程中撞倒环卫工人李某某,并且在肇事后完全不顾后果,继续实施驾车撞人行为,又导致民警王某、沈某不同程度受伤,公安警车和交通护栏被损坏,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显然持放任态度。因此,对其行为,应当定性为一种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实施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法院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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