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牛贝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称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被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被告钱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了解,本案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化工公司和钱某被判赔偿因非法填埋含有化工残渣的工业废铁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712万余元。
据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08年3月,被告化工公司和钱某在本市郊区一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实施了违法填埋工业化工废铁桶的行为。环保部门接举报后进行了勘察和应急处置。由于两被告的行为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污染场地应急处置费等实际损失费用304万余元及后续场地修复费407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化工公司承认污染事实存在,对造成环境污染应负责任,但辩称涉案场地污染并非全部由其造成,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钱某某辩称与化工公司没有共同实施填埋行为,仅受雇按照指示实施了帮助联系挖掘机的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上海三中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表明,现场填埋的污染物与挖机积液中的污染物存在高度同源性,可证明非法填埋工业废铁桶的行为与现场土壤、地下水污染具有因果关系。同时明确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损失费用,提供了需要委托专业的有资质机构进行修复的专业结论。
上海三中院认为,经评估鉴定,涉案场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因被告化工公司和钱某实施的非法填埋行为遭受污染,该损害结果与两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污染环境行为是由被告化工公司员工与被告钱某,共同实施完成,故应由两被告就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赔偿金额包括,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及后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均于法有据。考虑到环境修复的紧迫性及专业性,应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已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及后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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