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因注射抗皱药物,薛梦(化名)认为该药物引发自己头痛。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薛梦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上海九院)之间的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抗皱”心切 注射药物
2013年8月5日,薛梦至上海九院咨询皱纹问题,被诊断为皮肤松弛。医院当即对薛梦施行面部生物除皱术。术后,薛梦称面部出现肿块,并有持续头痛等不适症状。2016年4月5日,薛梦在北京协和医院接受面部注射物取出手术,该院在手术记录中载明“刮勺可见少量可疑玻尿酸、奥美定、骨粉混合物”。薛梦遂将上海九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九院赔偿医疗费及差旅费2.3万余元。
十余家医院治疗无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海九院对薛梦注射的是什么药物。薛梦主张的依据为《北京协和医院病案记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超声申请单》,然而相关病案记录的文字表述并未最终确认取出物的成分;超声申请单仅注明“奥美定取出”字样,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薛梦面部是否存在上述混合物无法确定。
从注射药物至注射物取出手术,在长达近3年的时间里,薛梦在10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因此即使存在上述可疑混合物,亦不能证明为上海九院所注射。一审法院因此驳回了薛梦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法证明医院使用不当药物
薛梦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按照常理,患者一般很难知晓医生所使用的药物,且在注射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自己就感觉不适并四处求医治疗,不可能在此种情况下再于其他医院进行面部除皱术注射。
上海九院则辩称,该院于2013年8月5日为薛梦实施的面部注射除皱术,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未对薛梦造成人身损害。医药费清单可以证明,在手术过程中,该院使用的唯一药品是A型肉毒素,术前及术后均未使用过其他药品,更未使用过玻尿酸或奥美定。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上海九院仅对薛梦注射过A型肉毒毒素,薛梦亦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此外,上海九院并未使用或另行开具其他药品,亦未进行其他治疗,无法证明上海九院曾对薛梦使用过奥美定,更遑论因此造成损害。
根据病案记录,其中提到的面部填充术和玻尿酸注射均非上海九院实施,难以排除薛梦于他处施行面部填充术或注射其他药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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