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银行保管箱内存有贵重物品,代书遗嘱未写明受益人

遗嘱执行人要求银行开箱屡次碰壁

本文字数:1183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治国

张女士在某银行租用保管箱以存放贵重物品。因生病住院,便在医院立下代书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监督人,但未写明受益人,且其亦无法定继承人。遗嘱订立后不久,张女士离世,遗嘱执行人李先生开启保管箱的要求遭银行拒绝,张女士的遗嘱无法得到执行。李先生遂将银行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代书遗嘱同学任遗嘱执行人

2013年8月,张女士租用银行保管箱存放贵重物品。原告李先生是其同学。张女士生前未婚未育,患病后于2015年9月20日在医院立下书面遗嘱,指定李先生为遗嘱执行人,林女士等为遗嘱监督人。该份遗嘱中有医生签字,确认张女士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并盖有医疗专用章。

2015年9月,李先生一行持张女士书面委托前往银行要求办理退箱业务,被告知应将委托书公证后方可办理。9月23日,张女士书面委托李先生等办理退箱业务,银行以不知委托人是否意识清醒、委托书需要公证为由拒绝办理。2015年9月27日,张女士去世。12月25日,徐汇区公证处对张女士的代书遗嘱进行公证,确认这是其生前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开箱要求屡次被拒 起诉银行

李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林女士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允许其开启涉诉银行保管箱,取走箱内物品。第三人表示没有意见。

被告银行称,张女士与该行签订保管箱租赁合同,原告要求开箱,并告知张女士身患重病。被告无法确认张女士是否意识清醒,且没有收到委托书,因此要求原告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方可办理业务。根据《保管箱业务办理》第30条规定,租箱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开办支行申请开箱。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合法继承人的相关证明,不符合申请开箱的条件,所以被告告知原告,需经过公证或者法院有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来确认,在满足该条件后,被告才可办理开箱。

遗嘱执行人有权清点保管遗产

庭审中,原告出具户籍摘录及户籍信息以证明张女士无法定继承人,治丧小组登报讣告也未出现法定继承人,法院因此认可原告提出的张女士无法定继承人的意见。对于徐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法院亦认为张女士的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原告李先生以张女士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起诉被告,被告银行则认为,被告与张女士的租赁合同约定租用人死亡后须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出租人提出申请,而原告非继承人也非受遗赠人,因此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法院认为,张女士代书遗嘱中已明确原告为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原告的身份合法有效,有权对张女士在被告处保管箱内的遗产进行清点、保管。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应于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李先生开启保管箱,取走箱内物品。(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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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遗嘱执行人要求银行开箱屡次碰壁 2019-02-18 2 2019年02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