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企业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产品没有投入市场之前申请专利,万一产品在市场上不能得到认可,顶多浪费一些专利申请费用;但是如果没有在投入市场之前申请专利,一旦产品获得市场认可,就面临产品被仿冒、市场被分割、胜利果实被分享的后果,损失将远远大于专利申请的费用。
自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以来,我接触过很多类型的企业和发明人。有的企业非常有专利意识,做出了一个技术方案之后,哪怕还没有完全成形,也要先了解能否申请专利并尽快做出申请。
作为律师,我认为除非企业财务十分困难,否则此举是非常必要的。
但也有很多企业家曾经问我:“这产品是新的,还不知道有没有市场,干嘛申请专利呢?万一没有市场怎么办,不是白白浪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吗?”
殊不知,产品推向市场之后再申请专利,就有可能得不到专利权,或者存在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的风险。
我们知道,专利法规定符合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方案才能授予专利权。
如果申请之前该技术方案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出版过就视为已经公开,不再具有新颖性,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里指的公开可以分为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
对于使用公开,我们往往狭义地认为是别人使用,殊不知自己使用也属于“使用公开”的范围,也会使专利的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
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作为产品的发明人,花费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本来是一个“产学研”结合很好的案例。但是,就因为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被他人摘取了胜利果实。
对于擅自“抢跑”的公司,虽然可以在道德上痛斥其不劳而获,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家公司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因为专利权不是由政府主动授予的,而是需要发明人申请才可能得到。如果发明人怠于申请专利,则该技术方案将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许多公司或者个人在做出新的技术方案之后,先进行生产,有市场的话才考虑去申请专利进行保护,没有市场的话就不了了之。这种做法可以省去专利申请费等各种费用,但是这样申请的专利会受《专利法》有关新颖性规定的考验,如果最后被认定技术方案已经通过自己的使用公开了,丧失了新颖性,那么只能承受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专利无效之后,因为技术方案已经公开,每个人都可以看到,该技术方案将进入公共领域,被大家随意使用。
企业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产品没有投入市场之前申请专利,万一产品在市场上不能得到认可,顶多浪费一些专利申请费用;但是如果没有在投入市场之前申请专利,一旦产品获得市场认可,就面临产品被仿冒、市场被分割、胜利果实被分享的后果,损失将远远大于专利申请的费用。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