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王先生的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李先生告上法庭,其名下财产亦被申请了财产保全。其后李先生撤诉,但未申请解除保全。王先生认为此举给自己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遂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赔2800万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王先生介绍,2017年4月,李先生以公司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补偿款10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5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王先生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6月20日,法院冻结王先生所持有的68143395股股票。7月10日,法院作出准予李先生撤诉的民事裁定,但李先生未申请解除保全。
王先生表示他直至2018年4月10日方得知撤诉的事实,遂到法院申请解除了上述保全。而在财产被冻结期间,2017年6月20日,该股票的开盘价8.72元,收盘价8.81元,同年7月10日,该股票的开盘价8.45元,收盘价8.55元,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差额为0.36元,因此其实际损失加上利息,合计高达2800万元。王先生认为,李先生撤回了诉讼请求,证明其对自己提起的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保全申请是错误的。而李先生的错误保全申请给他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李先生则认为,7月10日,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王先生知晓后,未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应自行承担责任。8月,因该纠纷无法调解,他又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9月5日,法院冻结上述股份。直至2018年4月,王先生提出现金反担保,法院才解除上述冻结。因此,法院冻结涉案股份未超标的,冻结期间王先生亦未提出异议,且在冻结前王先生早已将6800万股质押给他人,上述股份至今仍处于质押状态,无流动性,因此不存在王先生所述的损失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在涉及财产保全的上一个案件中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对所签收购协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李先生据此向法院起诉有事实基础;其次,李先生在该案诉讼阶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相应担保,该申请也获准,故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再者,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并不能简单的以胜诉或败诉等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作为认定依据。李先生虽然撤诉,其撤诉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李先生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主观过错或错误。基于以上认定,李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至于王先生主张赔偿因错误保全而造成的损失,因保全无误而无赔偿前提。即使如王先生所言李先生保全错误,其名下被冻结股票68143395股,但其中有6800万股在冻结期间均被质押,无流动性可言,另143395股在冻结期间的股价差价亦属股市正常波动。据此,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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