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蒋慜
现今租房时,人们习惯通过网站寻找合适的房源,外地来沪的王某就在上海某公寓管理公司的租房网站上看中了一套房屋,并签订电子订单,支付了500元的定金。然而实地看房后,王某却不满意签下的房子,也看不中该网站上的其他房源,要求公寓管理公司解除订单并返还定金。结果双方一时谈不拢,闹到了金山区消保委,后又在消保委的介绍下到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近日,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王某终于厘清了法律关系。同时调解员考虑到王某是外地来沪人员,因此在调解时,尤为重视案结事了,最终获得调解双方的点赞。
【调解经过】
双方各执一词各自有“理”
“联调委”受理了该纠纷后,选派了两名调解员对该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员在认真查阅了王某和某公寓公司提供的各种材料后,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全面掌握了纠纷情况后,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到“联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一开始,王某就指控公寓管理公司网站上的房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他当初之所以没有实地考察就签约,是听信了该公司客服所说的该房源比较抢手,并许诺可以在三天内任意调换房源。结果他没能找到满意的房屋,该公寓公司又不肯退还定金,明显是欺诈行为。公寓公司承认网站上的照片是一年前拍摄的,房屋里面的家具设施已经没有当初那么新,但是公司业务员在这三天里为王某推荐了多套房屋,是王某自己不愿意租住,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王某向调解员表示,公寓公司客服推荐的房屋总是有房型、交通等因素不适合自己租住,所以他决定不再租住该公寓公司的房屋,并希望公寓可以退还他当初所交的定金。公寓公司代表立即表示退还定金绝无可能。
厘清法律关系,以法促调
眼看双方情绪激动就要起冲突,两位调解员分头安抚了双方当事人,并拿出公寓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租房订单向王某指出:王某与公寓公司签订的租房订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单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显失公平,所以该订单是真实有效的,效力等同于合同。
在订单中,双方约定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双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定金一般来说是不可退的,只有遇到对方资质不全、违约、签订的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王某和公寓公司的情况并不符合以上的几种,所以公寓公司的确有权利拒绝退还王某定金。听了调解员的解释,王某表示既然法律对定金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那就不再强求公寓公司退还定金。
各方利益最大,案结事了
虽然王某不再强求退还定金,但他的租房意愿还没解决,调解员表示,既然双方带着诚意来到了调委会,说明大家都想要把这件事情圆满解决。人民调解追求的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案结事了。王某初来乍到,对上海地区的住房情况不太了解,三天内让他确定房源的确有困难。现在王某也不再强求退还定金,调解员建议公寓公司多给王某几天时间来选择租住的房屋。
公寓公司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可,同意再给王某三天时间在公司的房源中再次选择。王某对此表示接受。
最终,王某与公寓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王某放弃追讨定金,同时自愿撤销对公寓公司的投诉;公寓公司派专职客服在三天内帮助王某选择合适的房源。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向两位人民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调解心得】
厘清关系让当事人信服
这是一起典型的“订”“定”不分引起的纠纷。订金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如果出现违约,不会发生被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而定金则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本起案例中,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首先抓住了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并在调解时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向当事人阐释,让当事人信服;其次,调解员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处理纠纷,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利益均达到最大化,让当事人满意并接受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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