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同幢楼的谢某与邓某因宠物狗引起小争执。谢某好友顾某知道后,上门将邓某丈夫葛某打成轻微伤,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以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行政案件。
好友仗义 动口成动手
2017年1月4日晚,因遛狗时宠物随地小便,居住宝山区的谢某与邓某起了争执。谢某的朋友顾某听说后,立即上门找邓某理论,争执中双方从“动口”演变为“动手”,顾某一时“热血”,还将上来劝架的邓某丈夫葛某打成轻微伤。
宝山分局接葛某报警后,经立案侦查,认定顾某犯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遂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顾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宝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顾某仍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宝山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及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为一时“热血”好友埋单
经调查,一审法院认为,宝山分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顾某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由葛某引起,且自己亦受伤,但对方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宝山分局处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三中院认为,顾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宝山分局根据一般情节的最低限度,对顾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宝山分局处理方法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市公安局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理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因此,顾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上海三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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