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与美国的法援律师交流

本文字数:106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康烨

通过走访交流我感到,虽然中美两国国情不同、法系不同,但在法律援助、调解等方面也有很相似的做法,并且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春节前夕,我和二十多位法学专家、律师同行一起,远赴美国进行了为期十多天的体验游。

我们不但旁听了法庭审理,还与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进行了座谈,对美国的法庭审理有了直观的了解。

我们还参观了当地的一家法律援助机构——布朗士公设辩护人办公室(BRONX DEFENDERS)。走进大堂,就发现色调和布置非常有亲切感。

在与执行主任Justine O lderman女士等四位律师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布朗士公设辩护人是NGO组织,以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运作形式,雇用全职公设辩护人为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其中一名承办家事案件的女律师向我们介绍,公设辩护人的工作不仅仅局限于法庭的辩护,更是与社区紧密结合,对她们服务的区域人群进行了解,这样如果这些人群涉案,就能更好地向法官陈情。

比如,一个移民家庭,因为孩子被独自留在家里,警察上门把孩子带走了,律师很快得到消息,由于对这个家庭情况非常熟悉,能够向法庭说明家庭的特殊情况,呈请把孩子交还。

Olderman女士谈到,他们接手的案件量较大,律师每年的工作量都有点超负荷。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与政府签有协议,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案件,但O lderman女士称他们并不追求数量,而是希望在办案质量上有所保证。

这让我想到,在刑事辩护全覆盖政策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会大幅度增加,如何保证案件质量同样值得思考。

而在对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参观中,我们听一位法官助理介绍了法院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与我国有相似之处,都是为了让案件尽快化解,避免诉讼。

法院的调解由调解委员会主持,委员会由志愿者律师组成,随机分案,调解可以由公益律师参与,法官并不插手调解,均由调解人进行。

此外,调解不是强制的,如果任一方提出结束调解,法官可以重新审理。

调解案件的种类包括交通、劳动、人身伤害等,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自愿的,例外的情形是劳动者小时工资的案件,必须由法官最终进行审查,以保障调解的公正性。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有时间限制,一般是30日,可以延长30日,最多60日,由调解人决定具体时长。

调解案件的质量后续会得到评估,评估人可以是律师和事人。

通过走访交流我感到,虽然中美两国国情不同、法系不同,但在法律援助、调解等方面也有很相似的做法,并且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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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与美国的法援律师交流 2019-03-11 2 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