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潘志毅 顾雯雯
本报讯 小春好心出面替好友贷款150万元,谁知逾期好友并未归还,于是小春被贷款公司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小春觉得自己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借款和使用的是好友小姚。贷款到底该由谁来还?青浦法院日前审理此案后,判决小春应归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144万元及相应利息。
80后小伙小春与小姚是老乡,在小姚的帮助下,小春在上海找了份不错的工作,因此小春很感激小姚的帮助。2017年3月,小春得知小姚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了感谢小姚长期以来的帮助,小春出面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小额贷款公司按合同约定出借了150万元借款给小春。但是小春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全部归还借款,小额贷款公司诉至青浦人民法院。
小额贷款公司称,2017年3月,小春以需要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们申请贷款,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信用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万元,贷款期限为180天,从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就向小春名下的银行卡足额发放了150万元贷款。而在借款期限内,小春只归还了6万元借款。
小春辩称,他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是朋友小姚。当时,小姚和他说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他看在小姚帮助他这么多忙的份上,就按小姚所说,以自己的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小春在收到150万元贷款当日就将钱汇给了小姚,之后,这笔钱的用途小春也不清楚。小春归还的6万元本金也是小姚转账给他,他再转账给小额贷款公司。
审理中,法院就小春陈述的上述情况传召了小姚,小姚承认确实是他与小春联系,由小春出面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后再由他向小春借款。
那么这笔贷款到底应该由谁归还呢?小春抗辩称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及使用人都是案外人小姚,法院认为,在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的都是小春,借款也是汇入小春账户,归还的部分借款也是由小春直接转账给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借款的借款人应是小春,法院对小春的抗辩意见难以支持。至于小春与小姚之间的借款关系与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小春可另案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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