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单位组织员工及员工家属外出游玩,员工发生淹溺,是否属于工伤?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外出游玩淹溺身亡算工伤吗?
2017年11月,硕乐公司组织包括张梦在内的员工携带家属共20人前往泰国旅游。然而,在参加浮潜自费游玩项目时,张梦不幸淹溺身亡。
2018年1月29日,硕乐公司向普陀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普陀人社局认定张梦的情况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硕乐公司不服,向普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普陀区政府维持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硕乐公司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从涉案活动的性质来看,并非与工作有关。其次,从涉案活动参加的人员来看,还包括员工家属。此外,从导致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显属高风险旅游项目,并未强制参加,且与工作无关。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普陀人社局的认定并无不当,驳回硕乐公司的诉请。
并非单位组织都与工作相关
硕乐公司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认为张梦在单位统一组织与带领下参与活动而溺亡,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单位组织的员工活动,实质是工作内容的延伸。此外,浮潜项目与工作原因无关是事实认定错误。
普陀人社局辩称,硕乐公司组织的出游活动及浮潜活动,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员工家属的加入,更印证了该活动并非因公出行;虽然此次出行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但不等同于出行具备“因公”因素,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视为与工作相关。
上海三中院认为,本案中,从张梦外出活动的情况来看,虽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但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而从导致张梦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显属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更与工作原因无关。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视为与工作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综合认定。所以张梦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与工作原因无关。普陀区政府所作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此驳回了硕乐公司的上诉请求。(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