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散装茶叶非预包装食品

主张“退一赔十”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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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购买散装茶叶,鲁深(化名)却以茶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为由,要求茶叶公司退一赔十。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涉案茶叶的包装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且该茶叶亦无证据证明对人体有危害性,据此驳回了鲁深的“退一赔十”的请求。

2018年5月12日,鲁深在上海一茶行购买了一家茶叶公司生产的12盒南香玛瑙蜜茶叶,付款2.3万余元。次日,鲁深又在上述地址购买了同款6盒茶叶,付款9600元。谁知,购买茶叶后不久,因涉案茶叶未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而是应鲁深要求现场秤重、简易包装、放入纸盒或纸袋中,与预包装食品不符,鲁深以此为由,将该茶叶公司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同时承担鲁深交通费等合理开支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茶叶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相关证据来看,涉案茶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属于散装销售。现鲁深主张涉案茶叶应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缺乏依据。

茶叶公司存放的涉案茶叶容器上贴有标签,但涉案茶叶外包装上未标注商品信息,因此涉案茶叶存在标签瑕疵问题。考虑到该茶叶公司举证证明了涉案茶叶具有合法来源,且质量合格,鲁深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茶叶存在安全问题,故鲁深以涉案茶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以及赔偿其他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鲁深主张该茶叶公司放入涉案茶叶外包装纸盒内的小卡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由于该小卡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因此鲁深要求茶叶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茶业公司应退还鲁深货款33200元,鲁深应同时将所购涉案茶叶全部退还给茶叶公司。

一审判决后,鲁深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茶叶及其包装等证据,认为涉案茶叶的包装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且亦无证据证明该茶叶对人体有危害性,鲁深要求货款的十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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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散装茶叶非预包装食品 2019-03-19 2 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