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与妻子经营意见不一致,金山一男子竟放火烧了自家超市,还“心安理得”地吃上了夜宵。然而,闹剧过后,男子终究要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近日,该男子因犯放火罪被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7月16日晚上10点多,金山区象州路民警接到报警称,某生活广场地下一层的超市发生火灾,超市喷淋将火灾扑灭。民警和消防支队火速赶到现场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超市火灾由人为引起,而更出乎意料的是,这个纵火的“凶手”竟然就是超市的经营者之一刘某。
到案后,刘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我早就想把超市关了,所以就策划用火灾逼超市停业。”据刘某交代,由于超市经营状况不佳,再加上妻子怀孕了,他早就认为超市是个累赘,想要关了,但又不敢和妻子说。于是趁自己值班的时候,刘某将提前准备的20多瓶1斤装的高纯度白酒倾倒在超市地面,在办公室内用打火机点燃放在塑料水果筐内的白酒包装袋,并将塑料水果筐搬到办公室木门边引燃木门,再用打火机点燃之前倾倒的白酒,引发火灾。看着自己的“计划”得逞后,刘某竟然出门去吃夜宵了。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为使超市停业,故意在超市内放火,引发火灾,后消防喷淋系统启动,将火扑灭。火灾造成办公室木门及超市3瓶红星二锅头损坏,经鉴定,价值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刘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为什么烧自家超市也有罪呢?法官表示,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所以不管放火烧的是自己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只要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涉嫌构成放火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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