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不合格保健品售出后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召回

法院:退还货款 无需“十倍赔偿”

本文字数:1015

  □见习记者  张叶荷

公开售卖的保健品存在问题,淘宝店主刘天及时召回,是否需要承担十倍赔偿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在知晓所售商品存在缺陷后,刘天立即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召回措施,在王平未食用且未受到任何损害的情况下,无须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应承担一般民事责任。

消费者拒绝退回不合格保健品

2018年9月25日、27日,王平在刘天的淘宝店铺内支付9000元,总共购买了5份保健品。从刘天的网页宣传可见,涉案产品是从马来西亚原装进口的保健品牌,从产品外包装看,无任何中文标签。

不久,由于了解到产品的包装成分上冬虫夏草、肉苁蓉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刘天前后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并告知王平,要求召回所有已售出商品,并退货退款。然而,王平在阅读该信息后选择不回复,并在10月8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天全额退还购物款并十倍支付赔偿金9万元。

一审判决经营者无需十倍赔偿

上铁法院认为,在本案起诉前,王平虽未向刘天就涉案产品提起异议,但刘天作为经营者,在发现产品问题后,尝试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主动联系王平召回产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消除不良影响,刘天发现问题后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鼓励。

王平收货后不久就收到刘天的召回通知,在未食用、未受到任何损害的情况下,不同意退货退款,而是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十倍赔偿,既有违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消费,不利于维护社会的诚信和公平,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上铁法院认为,刘天无须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应承担一般民事责任。刘天因销售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此应向王平退还货款。同时,王平应将涉案产品返还给刘天,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刘天退还王平货款9000元;王平应将所购保健品退还给刘天;如届时无法退还,则以1800元/份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并驳回王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依据《食品安全法》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王平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刘天在知晓所售商品存在缺陷后,立即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召回措施,在王平未食用且未受到任何损害的情况下要求退货退款的行为,有效防止了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危害,符合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立法宗旨,因此维持了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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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不合格保健品售出后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召回 2019-03-25 2 2019年03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