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学生课间磕断门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保险公司应理赔

本文字数:768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沈月红  罗越

本报讯  学生在课间玩耍不慎磕断门牙,因在学校统一购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家长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称属于免赔范围,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庭。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王小明(化名)是一名小学生,在校由学校组织统一购买了一份学平险。这是一种团体险,家长将保费交给学校,由学校统一交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把保单、保险条款等材料给了学校。小明的父母也交了钱,但此后这个“学平险”便悄无声息,也没人发过保险的相应材料。

一天课间休息时,小明和同学嬉戏打闹,不小心踩在墙边上的簸箕中而摔倒,正好门牙碰到地面,断了半截,老师马上将他送到校医院处理。好在没有大碍,但磕断的门牙不是乳牙,已是恒牙,小明的父母只好带小明到诊所去修补,为此花了5000多元。小明的父母想起自己是交钱投过保的,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没想到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医疗费是修复牙齿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双方协商不成,小明的父母无奈提起诉讼。

小明的父母提出,保险公司说的免赔事由自己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

但保险公司辩称,学校作为学平险的保险费用汇缴人,可视为投保人的代理人,公司已经向学校告知保险条款中的免赔事项,因此免责条款应为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人对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有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之义务。本案中,对于涉案保险的投保人为学生本人双方都没有异议。对于学校作为汇交人的身份,虽然代为履行了部分汇交保费的事项,但并未得到明确授权,不能视为投保人及代理人。因而,保险人仍应将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向作为投保人的学生(法定代理人)进行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由此,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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