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国际导游的身份便利,在入关时携带购买的名表,选走无申报通道,以蒙混过关。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湾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胡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谢华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扣押在案的手表、表盒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国际导游“代购”名表
2018年3月,胡庆在法国通过现场预定、国内在线付款方式购得梵克雅宝手表一块;5月至8月,谢华委托王湾在境外先后代购积家手表一块、宝玑手表一块。其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胡庆、谢华分别与王湾共谋,利用王湾作为国际导游的便利,将上述购买的手表通过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非法携带入境。
5月15日,王湾携带上述手表,从法国抵达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发现他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和行李过X光机查验,先后从其腰带内侧查获梵克雅宝手表、宝玑手表各一块,从其托运的行李中查获万国手表一块,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尚美项链一根。
未获益仍构成主犯
经核定,王湾分别伙同胡庆、谢华等人,以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将手表4块、项链1根非法携带入境,其中王湾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4万余元,胡庆偷逃应缴税额90万余元,谢华偷逃应缴税额21万余元。
庭审中,王湾辩护人认为,王湾对手表由谁携带入境及如何携带入境没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胡庆、谢华让王湾将手表携带入境未支付税款,也未直接向海关申报纳税,应负主要责任,王湾从中也未获益,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上海三中院认为,王湾分别伙同被告人胡庆、谢华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湾采用不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将胡庆、谢华等人的超量高档消费品携带入境,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针对王湾是否应认定为从犯,上海三中院认为,王湾是主动联系胡庆帮其将手表携带入境,其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导游,明知携带手表等入境需要申报缴税,仍采取手表和表盒分离、将手表藏匿于腰带内侧等隐蔽手段逃避海关检查,其虽不是货主未获益,却是主要实行行为人,在走私手表入境的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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