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小学生午间休息玩耍时受伤

为赔偿双方闹上公堂 法院判决涉事方担责7成

本文字数:840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学校午间休息玩耍时不慎受伤,事后各方对于各自承担的责任却难以达成一致,受伤的一方将另一方以及校方共同告上法庭。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判决涉事一方担7成责任,校方已尽教育、管理义务,无需担责。

午间玩耍受伤致残

孙启民和赵有佳同是崇明某小学的学生。去年4月18日中午,两人一起玩耍时,赵有佳不慎跌地受伤,后入院治疗。11月,赵有佳被鉴定为牙齿伤残。

对于该起意外事故,赵有佳一方认为,是孙启民在玩耍时故意松手致自己受伤,明显存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启民的父母应予赔偿,校方未尽到教育与监管义务,也应予以赔偿。

对此,孙启民一方辩称,本起事故发生不是自己故意放手所导致的,是体力不支所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据此,孙启民一方也同意在学校承担责任外承担一半的责任。而校方认为,本起事故中校方已经尽到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涉事方重大过失担责7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起事故中,事发时,孙启民已经年满11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认知能力。赵有佳受伤是与孙启民在玩耍时后者放手所致,与赵有佳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孙启民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孙启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侵权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虽然赵有佳与孙启民之间手拉手转圈的玩耍行为本身不至于发生损害后果,但是与引发赵有佳自身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关联性,故赵有佳对本起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

而校方已提供证据证明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已尽教育、管理义务,且赵有佳、孙启民均知道中午教室也有老师管理,因此对赵有佳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难以支持。赵有佳的经济损失应以双方当事人认可和法院确认的数额为准,赵有佳修复牙齿等后续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处理为宜,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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