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消费者买回散装莲子,竟以其中含有可入药的“莲心”,而将超市卖场告上法庭,理由是超市“将药品混在食品中出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国药典》记载,认定莲子含莲心才是完整的莲子形态,一审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经二审维持判决。
购买散装莲子 认为莲心属药品状告超市
陈某此前在超市购买了11袋莲子,总价为1143.04元。他表示,涉案商品外包装的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为“散装莲子”,但未标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此外,陈某表示涉案莲子中含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莲心。他认为,莲心在《中国药典》中有所记载,且与莲子分列,两者性味差异较大,莲心属于药品而非食品。即便属于药材的莲心作为新的食品原料,也应该经过审查方可销售,但超市销售的含有莲心的莲子并未经审查。因此,陈某认为涉案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超市退还货款1143.04元,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11430.4元。
超市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因为原告提供的散装莲子实物包装上的是称纸,上面主要标明的是价格。而食品标签则在散装食品容器外,上面标有食品合格证、价格、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日期、食用方法、生产商等)。
此外,超市销售的是莲子,而非单纯的莲心,涉案莲子符合行业标准。莲子既是食品又是药品,是可以销售的,而莲子在《中国药典》中有定义,包含莲心。
法院:既属药品又属食品 驳回诉请
杨浦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首先,散装食品称物袋上是否还应当有标签?标签标明所需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是,并未对称物袋上所需标签有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散装莲子过磅秤后,贴在称物袋上的标签实际上是标价牌的性质,用于支付用途,而非食品标签性质。且原告也未就超市未在其购买的散装莲子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法律强制规定的需要标明的内容提供证据,所以以此为由要求退一赔十,法院难以支持。
第二,莲子(含莲心)是否可以销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莲心属于药材而非食品,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宜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根据《中国药典》记载,莲子具绿色莲子心,莲子心味苦,可见莲子含莲心才是完整的莲子形态。而莲子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因此被告超市销售莲子(含莲心)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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