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看中穿山甲鳞片的价值,为一己之利,竟至国外收购鳞片达3110公斤,贩运回国。近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朱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8月,朱某和叶某将穿山甲鳞片夹藏于装木材的集装箱内,以木材的名义从尼日利亚运至上海。经叶某雇佣及安排,徐某具体操作该批货物的报关事宜,联系了晟某公司,并冒用“吉尔子发”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进口协议,将该批货物以缅茄木大方(木材)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
上海海关查验部门在对涉案集装箱进行机检时,查获用编织袋装的动物鳞片101包,共计3110.05公斤。经鉴定,上述鳞片均来源于穿山甲Manis,属动物,经认定,价值830余万元。
据悉,该案是海关总署一级督办案件,珍贵动物制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在办案期间,在一名主犯不在案、另一名主犯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市检三分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涉案手机电子数据,并对手机聊天记录进行仔细梳理,结合出入境记录、其他涉案人员供述等在案证据,从而固定了犯罪事实。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应认定朱某为从犯、犯罪金额偏高等辩护意见,市检三分院以证据为基础,从犯意提起、具体指挥、实际获益等角度对朱某主犯身份予以充分论证,并指出穿山甲鳞片的价值是专业机关依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规评估后出具,应当予以认定,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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