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借款二十万 只有口头约定诉不当得利 终于索回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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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  张振芳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之无道的,法律上往往界定为“不当得利”,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我的当事人原本借钱给老朋友,没想到两年后借款到期,对方却矢口否认曾经借款,而他手里一无借款合同二无借据,只有银行转账的凭证。

由于证据寥寥无几,我们只能通过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来尽可能地索回钱款……

老友借款从来不写字据

瞿建新与于晓舜是相识多年的老朋友,可谓是知己知彼,关系一直都非常好。好到什么程度呢?于晓舜因为做生意的关系多次面临资金周转问题,他多次开口向瞿建新借钱,瞿建新每次都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

而且别说借款合同了,连借条都不用写一张。

话说回来,于晓舜倒也一直诚实守信,每次都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和利息,于是瞿建新对这个朋友的借钱要求就越来越“来者不拒”了。

20万借款遭到对方否认

2011年6月,于晓舜又因为生意需要向瞿建新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两年,利息为8.5%。

由于之前一直合作愉快,瞿建新答应后马上通过其开户银行向于晓舜的卡上打款20万元,并仍旧没有要求签订借款合同或者索要借据。

2013年6月,这笔借款到期了,瞿建新却左等右等不见于晓舜还钱。

于是他提醒于晓舜借款到期应当归还这件事,没想到这次于晓舜却翻脸不认账了,他不承认向瞿建新借过这笔钱。

转账凭证却称是笔旧债

一无合同、二无借据,凭什么来证明于晓舜曾向瞿建新借过20万元呢?

瞿建新马上想到去银行查转账记录,并且顺利地查到了这笔20万元汇款的记录。这下于晓舜总该认账了吧?

没想到于晓舜仍旧不承认借款,说瞿建新打给他的20万元钱是归还此前向他的借款。

明明一直借钱给于晓舜,怎么忽然之间自己倒成了借债的了,这让瞿建新感到格外郁闷。

在多次要求还钱未果后,他想到找个律师咨询一下这事该怎么办,于是便找到了我。

起诉索债面临举证难题

在了解了他的情况后,我首先对案件作了初步分析。

本案的真实事实,无疑是一起借款纠纷。但因为瞿建新过于轻信他人,导致当初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打借条,而且没有证人、视听资料等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

因此,如果我们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那所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势必由瞿建新来承担,于晓舜只要咬定没有借款即可,他不需要对此举证,也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改变策略起诉不当得利

对于我的分析,瞿建新感到十分困惑不解,他又提出了银行转账凭证的事。

对此我向他解释,他打款给于晓舜的凭证只能证明瞿建新曾给于晓舜20万元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这笔款就是借款。在没有任何旁证的情况下,如果于晓舜坚持这笔钱不是借款,我们要赢得诉讼有很大的风险。

因此我向他建议,不如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于晓舜返还20万元的不当得利及相应的利息。

分析案情符合构成要件

明明是借款,怎么起诉索要不当得利呢?对于法律几乎一窍不通的瞿建新愈加困惑了。

于是我向他简要讲解了“不当得利”是怎么一回事。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来说,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受有利益;二、致人损害;三、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无法律上的原因。

本案于晓舜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一、因该汇款行为,于晓舜受有利益——收到20万元;二、因该汇款行为,瞿建新遭受损失——丧失20万元;三、于晓舜受有利益与瞿建新造成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于晓舜得到瞿建新的2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

如果于晓舜承认这笔20万元是借款,那么借款关系就是“法律上的原因”,这笔钱就不是不当得利。但是因为于晓舜否认这20万元是他向瞿建新借的钱,而他说是瞿建新归还的借款同样没有证据支持,所以他取得这20万元就属于不当得利。

一审交锋无奈遭到败诉

从本案真正的事实来看,瞿建新之所以进行汇款是因为他有与于晓舜达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借款合同是双方之间收付20万元的原因。但是由于于晓舜在承认瞿建新向其汇款20万元的情况下,却不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又无法举证证明他保有该笔款项有合法依据,因此成立不当得利是基本没有疑问的。

本案我代理瞿建新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至法院后,却遭遇到一个意外情况,即法官自始至终以借款纠纷来对案件进行审理。

庭审中我曾多次提醒审判员,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不当得利返还,但法官坚持以借款纠纷来归纳争议焦点并进行审理。

庭审后,审判长要求我方变更诉讼请求,并称否则的话我们要做好承担败诉后果的准备。但我和当事人商量后,仍旧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发回重新审理

一审失利后,我继续代理瞿建新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对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主审法官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审理。

我在法庭上指出:本案我方选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与被告原本口头约定借贷合同,并明确利益,当原告将2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帐户且合同到期后,被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以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欲恶意侵占原告财产,拒不返还借款和利息。

在本案中,借款是原告汇款的动机和目的,是这一给付的基础法律关系,既然被告拒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那么就无继续保留这一给付的法律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重作判决支持我方诉请

在法庭上,瞿建新举证证明了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素:

于晓舜受有利益、瞿建新造成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后,法官于是要求于晓舜举证证明其保有该笔款项的合法依据。

于晓舜辩称瞿建新汇款给他是因为曾向他借款20万,是还款行为,但无法举证证明。

因此我在法庭上强调指出:根据民法原理和举证规则,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受损失方只举出自己受到损失、对方获得利益、对方获得利益与自己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对方返还,至于被告获得利益有没有合法依据当然由他自己来举证证明。

如果被告于晓舜能够证明有合法依据取得这20万元,自然不用返还,否则就理应返还,这既是常识,又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举证规则。

最终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于晓舜构成不当得利,应向瞿建新返还该20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手机充值输错号码导致充入他人账号等,这些都是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不当得利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返还可以是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也可以是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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