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因为过马路没走斑马线,晓敏(化名)被交警拦下。由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晓敏被请进了派出所。最终晓敏因为轻微违法,被警方处警告处罚。尽管没有被罚钱,但晓敏却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她将警方和区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晓敏的诉请。
2018年6月29日下午4点半,晓敏在逸仙路长江南路路口过马路时被交警拦下。原来她没有走斑马线。但晓敏却认为自己原本是从人行横道横过马路,但走至横道线约三分之二处到达逸仙路东面车道时,因避让未礼让行人的右转车辆而偏离斑马线向东南方向绕至该车尾行走。
晓敏未走斑马线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看到,民警将晓敏拦下并要求她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晓敏表示自己未携带身份证且不能准确提供身份证号码,该民警以原告拒不出示证件和提供身份证号码妨碍执法为由呼叫指挥中心派来两辆警车强行将她带至派出所。晓敏应民警要求写下姓名和出生年月,之后收到了被诉处罚决定。警方认定晓敏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决定处以警告,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及途径。
晓敏对此不服,之后向宝山区政府复议仍未获支持,于是晓敏向法院起诉。她认为被诉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被诉复议决定敷衍了事,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告宝山交警支队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依据晓敏实施了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线或过街设施的行为认定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事实认定无误。晓敏关于其偏离人行横道线的目的是为了避让转弯车辆的申辩与执法记录仪摄录的现场视频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宝山交警支队发现晓敏上述违法行为后履行了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处罚人签字等程序,被诉处罚决定载明了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内容、处罚机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均符合《程序规定》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规定,其程序合法。被告宝山交警支队对原告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适用法律适当。
被告宝山区政府收到晓敏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要求被告宝山交警支队作出答复意见书及审核等程序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后依法送达,其事实认定、程序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晓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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