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本报讯 两名外地来沪人员见“碰瓷”来钱快,遂伙同他人在高速路口设套“碰瓷”机动车辆,最终骗得被害人5000元后逃之夭夭。日前,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两名被告人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遂数罪并罚,最终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一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11时43分许,被告人费某某、杨某伙同周某(已被判刑)驾驶牌号为“沪C2XXXX”的小型汽车至本市松江区S32申嘉湖高速松卫北路出口,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假车牌,待车辆行驶至竹亭南路,由被告人杨某下车在路边逆行,并故意用手碰撞被害人成某某驾驶的车辆,后由被告人费某某与周某驾车在本区亭枫公路松卫公路路口迫停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谎称手被撞伤,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5000元,后驾车逃离。
法院另查明:2018年8月9日,被告人费某某、杨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分别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费某某、杨某在前判服刑期满之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费某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杨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金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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