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健身会所猝死 家属索赔200万

法院:健身会所尽到事后救助义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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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硕洋

本报讯  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40岁男子许某在健身会所锻炼时猝死,其家属向健身会所索赔20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健身会所尽到了事后的救助义务,不承担责任。

许某的妻子在某健身会所办理了会员卡,2017年7月17日傍晚,许某一家人到该健身会所健身。许某先到游泳池游泳,19时左右离开泳池,到跑步机上跑步,大约跑了30分钟后,离开跑步机坐在一旁的沙发上。

过了一会儿,同在健身房健身的彭某发现许某躺在了地上并且一直未起,感觉情况不太对,于19时45分许按下呼救按钮,健身会所的三位工作人员陆续赶到,轮流对许某进行心肺复苏,同时拨打了120,一刻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许某送往医院,然而当晚许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法庭上,许某的家属认为健身会所因没有必要的救护人员在场,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形,并且健身会所未向许某进行风险告知,未进行器械使用指导,未根据游泳场所的要求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值班,应赔偿损失。

健身会所辩称,会所在事情发生后已经对许某进行了及时、积极、持续、专业的救护,依法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许某的意外身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许某在健身房跑步后死亡,死因为心跳呼吸骤停,可证明其死亡系自身原因所致。事发当晚,彭某已经在较短的合理时间内发现许某的异样并按呼叫按钮,不存在延迟发现的情形,随后健身会所的工作人员对许某进行了心肺复苏、拨打了120,亦尽到了事后的救助义务。

其次,跑步并非高风险运动,原告要求健身会所对会员进行跑步的风险告知,超出合理范围。涉案事故并非因许某不熟悉跑步机的性能和操作而导致,健身会所是否进行跑步机的器械使用指导与许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并且,事发现场系健身会所的健身房而非游泳池,原告以游泳池的工作人员配备标准来衡量健身房是不合理的。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健身会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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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健身会所猝死 家属索赔200万 2019-06-12 2 2019年06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