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实施,有赖于法官。法官的裁判经验弥足珍贵。本期“非常推荐”的《民法解释与裁判思维》,正是来自一线法官。
作者将民法理论与司法裁判紧密结合,对于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特别是一些“本土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实现“学说与判例相互协力,理论与实务相互连通”。
以一常见纠纷为例。《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在生活中,我们还是会遇到类似的纠纷,例如这个案例:
业主甲获知小区地下车库即将启用,遂与小区开发商乙联系租用车位事宜。然而,乙称车位“只卖不租”,而且还要按月交纳管理费。甲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公用设施的一部分,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乙作为开发单位无权出售车位,故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乙提供一个车位供甲使用。乙则认为,该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被告取得了该地下车库的施工许可证并独立投资,该车库不属于业主共有。
“约定归属”是什么?如何根据车位车库的不同形式分析其权属?如果开放商将车位卖于非小区业主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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