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陈女士入职某公司。根据入职时约定的住房福利,2003年,陈女士获得了公司宿舍的租住使用权。2017年初,公司调查时发现,陈女士将所住宿舍交由他人居住,于是公司要求陈女士清退宿舍。
近日,陈女士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项目奖金等39万余元。
开发公司辩称,陈女士在知道宿舍申请未获批准后,以清理物品为由骗取管理员为其开门,强行更换了门锁私制钥匙,并持续侵占公司宿舍。公司为此与陈女士多次沟通,但其拒不返还,持续侵占公司财产。公司于2017年底向陈女士发出了停职通知。公司当庭提出反诉。
法院认为:陈某将所承租宿舍交付他人居住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在收到公司限期清退的通知后,陈某拒不腾退、更换门锁的行为显失妥当。开发公司对宿舍进行清退调查,在发现陈某将房屋交由他人居住后要求其腾退并无不妥。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公司经工会同意向陈某发出解除通知的行为并无不当。陈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