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这笔钱买房者知情 不属不当得利

本文字数:629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3年多年,王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有一笔房款转入某文化传播公司账户。王先生认为,该公司与开发商没有直接关系,获得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因此他将文化传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先生称,2015年,他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定购合同书》,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他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75440元,首付款345440元,目前已全部付清。

当天,王先生在售楼处用POS机向开发商交付房款。交款后,王先生发现有文化传播公司收取的3万元购房优惠票据一张。王先生认为,在看房过程中根本没看到文化传播公司的参与,王先生亦未参与购房优惠活动,文化传播公司收取王先生3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文化传播公司不知所踪。因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文化传播公司返还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收据载明收款用途为“购房优惠活动”,时间早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时间,文化传播公司在王先生付款后,于当日向王先生交付收据,显然王先生并非不知情。且3万元并非小数额,根据生活常理判断,王先生不可能随意支付。关于《商品房定购书》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涉案房屋价款不一致的问题,庭审中王先生称为口头约定优惠。因此,根据相关证据,王先生对支付钱款给文化传播公司系明知,王先生、文化传播公司对钱款的用途亦应为明知。最终,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求。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这笔钱买房者知情 不属不当得利 2019-06-17 2 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