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3年多年,王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有一笔房款转入某文化传播公司账户。王先生认为,该公司与开发商没有直接关系,获得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因此他将文化传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先生称,2015年,他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定购合同书》,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他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75440元,首付款345440元,目前已全部付清。
当天,王先生在售楼处用POS机向开发商交付房款。交款后,王先生发现有文化传播公司收取的3万元购房优惠票据一张。王先生认为,在看房过程中根本没看到文化传播公司的参与,王先生亦未参与购房优惠活动,文化传播公司收取王先生3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文化传播公司不知所踪。因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文化传播公司返还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收据载明收款用途为“购房优惠活动”,时间早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时间,文化传播公司在王先生付款后,于当日向王先生交付收据,显然王先生并非不知情。且3万元并非小数额,根据生活常理判断,王先生不可能随意支付。关于《商品房定购书》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涉案房屋价款不一致的问题,庭审中王先生称为口头约定优惠。因此,根据相关证据,王先生对支付钱款给文化传播公司系明知,王先生、文化传播公司对钱款的用途亦应为明知。最终,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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