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职员王某利用管理公司支付宝账务的便利,“偷”用公司资金33万余元,还与其他职员合谋将241471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赌博。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底,王某在担任被害上海一贸易公司电商部主管期间,利用管理公司支付宝账户的职务便利,将318837.35元用于支付直播平台、充值、购物及餐饮等个人消费,将13714元用于个人借贷。
此外,经合谋,王某还与公司电商部客服蔡某将公司支付宝账户中的241471元转入蔡某个人账户,用于共同赌博。
普陀法院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及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退还;还伙同本公司工作人员蔡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均应予处罚。据此,普陀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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