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黄丹
本报讯 因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船厂一艘造价约3亿元人民币的在建船舶被司法扣押。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船厂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新加坡的特拉斯私人有限公司(简称特拉斯公司)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确认涉案船舶属特拉斯公司所有,不得强制执行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
因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蛟龙重工)拖欠租金及期末购买款,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航租赁)将蛟龙重工诉至上海海事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扣除租赁保证金后,蛟龙重工应支付租金及期末购买款近1200万元人民币。之后,中航租赁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建船舶“海科66”轮。因该轮登记的船舶经营人为蛟龙重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该轮。2018年8月,蛟龙重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法院对“海科66”轮强制执行之前,特拉斯公司提出了异议。原来,2014年9月,特拉斯公司与蛟龙重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蛟龙重工建造并出售一艘在建风电设备安装船“Teras Ocean”轮,即登记船舶经营人为蛟龙重工的“海科66”轮,购船价为4440万美元。在与蛟龙重工签订船舶交接协议之后,特拉斯公司将船舶在新加坡办理了临时登记,证书记载船名为“Teras Ocean”轮,并交由蛟龙重工继续建造该轮。为了确认其对该轮的所有权,特拉斯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中航租赁和蛟龙重工一并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庭审中,原告特拉斯公司诉称,其与被告蛟龙重工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由原告出资购买涉案船舶;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船款,船舶已经完成交付和所有权转移;原告依据船舶买卖合同等文件在新加坡海事部门对船舶进行了临时登记并取得相应证书。
被告中航租赁辩称,自己并非涉案船舶的所有权人,不应作为确认船舶权属案件的当事人;被告蛟龙重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应当解除对涉案船舶的扣押措施,由被告蛟龙重工清算组接管船舶,在执行措施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已丧失存在的基础,应当驳回起诉。
被告蛟龙重工辩称,其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应先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法院应解除对船舶的扣押措施;涉案船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时仅是一条在建的船体,原告在与自己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之后,双方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仍欠船舶建造款未付清,并未合法取得船舶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确认船舶所有权对于判断原告是否具有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以及确认涉案船舶是否属于被告蛟龙重工破产财产范围,均具有重大意义。在被告蛟龙重工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应解除对涉案船舶的扣押措施,但原告的起诉基于对船舶所有权的独立主张而提起,意在以其所有权对抗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船舶的扣押,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应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被依法扣押的“海科66”轮即为原告所称的“Teras Ocean”轮。涉案船舶为在建船舶,但具有财产属性,可依法设立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并可依法转让所有权。原告与被告蛟龙重工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的行为意思表示清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应合同合法有效。船舶交接协议书签署之后,船舶所有权已转移至原告,原告已取得涉案船舶的所有权。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Teras Ocean”轮归特拉斯公司所有,并停止对该轮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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