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田思倩
年过七旬的吴老太有两个子女。为了让姐姐阿芳好好照顾母亲,弟弟阿明将一套市值250万元的房子以150万元低价转让给阿芳,100万元差价相当于“送”给阿芳。不料,待吴老太出院后,阿芳夫妇不仅不关心母亲,反而时常辱骂、虐待母亲,甚至报警称母亲是“精神病人”。阿明一气之下将阿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100万元赠与……
弟弟让利百万卖房给姐姐
年过七旬的吴老太的老伴早年过世。姐弟间商量,阿明因行动不便,且居住地较远,今后需要阿芳承担更多照顾母亲的义务。
2015年底至2018年初,姐弟俩先后两次签订协议,阿明名下一套房屋的市场价为250万元,约定以1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阿芳,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后阿明需时常探望母亲,尽力而为担负赡养义务;阿芳将承担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母亲送至养老院,并承担母亲养老送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017年底,吴老太因脑梗、高血压等病入住医院。因阿芳准备在母亲出院后将其送至养老院,引发争吵,但经过家庭协商,阿芳将母亲接至自家居住。
2018年春节期间,阿芳丈夫报警称,吴老太突发精神病,还称吴老太动不动就打他咬他,他的手指都被咬破了,阿芳也跟警察确认,表示吴老太是精神病人。
吴老太称自己出院后居住在阿芳家时,与阿芳夫妇多次发生矛盾。吴老太出院时不能自行走动,想多练习走路,但阿芳夫妇不让她穿鞋,把她的鞋扔掉;吴老太想洗脚,阿芳丈夫不让她洗脚。春节期间,阿芳夫妇因与吴老太发生口角,遂用胶带封住吴老太的嘴,吴老太情急之下咬了女婿的手。
吴老太提出,与阿芳夫妇的矛盾已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不愿与他们继续共同生活,同意搬往阿明家居住。阿明也表示愿意按照母亲的要求尽赡养义务,并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阿芳返还受赠所得100万元。
阿芳却认为,当时阿明自愿降价出售房屋是因他着急筹钱置换新房,且母亲不愿搬离长期居住的房屋,故家人商讨由阿芳买下该房屋供母亲继续居住。因此双方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赠与关系。
姐弟俩各执一词,阿明将阿芳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姐姐返还100万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方面,阿明是否赠与阿芳100万元,并附赠与条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证人证言,可确认当时房价为250万元,阿芳购房仅需支付150万元,表明阿明将应收取的250万元房款中的100万元赠与阿芳。
且收据及协议中也反复强调,该赠与是附义务的,即阿芳需承担赡养母亲的主要义务,并支付其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阿芳辩称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显然不符合交易常态和一般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另一方面,阿明主张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阿芳作为吴老太之女及负有合同义务的受赠人,理应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阿芳对母亲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其与配偶的行为在性质上已属于虐待老人,显然阿芳未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阿芳与母亲发生矛盾后,未承担母亲的日常照料和分担母亲聘请护工的费用,鉴于吴老太愿意搬走另行居住,并由阿明照料其日常起居生活,客观上阿芳也不存在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所附义务的可能性,阿明具备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法院判决阿芳返还阿明100万元。
阿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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