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很多老年人会在晚年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提前防范家事纠纷风险,避免离世后亲人之间产生继承矛盾。但是,订立了遗嘱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与遗嘱有关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2016年2月,84岁的吴老先生和74岁的于女士发生黄昏恋并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吴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在自己去世之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于女士一人继承。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先生多次提出想变更公证遗嘱。于女士知晓后,与继子小吴夫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7年9月达成共识并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约定于女士和小吴夫妇各占该房50%的产权比例,但房屋产权暂挂在于女士名下。
不久,吴老先生去世。料理完吴老先生的身后事之后,小吴夫妇请求于女士履行先前的约定,却遭到了于女士的拒绝,于女士还独自将房屋出售。经协商不成,小吴夫妇将于女士告上法庭。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诺书》不是析产协议,只能视为带有预期赠与性质的协议,涉案房屋系吴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吴老先生死后,于女士基于其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原告自始至终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共有人,原告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因未能举证完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再者,双方在吴老先生生前签订的《承诺书》的预期赠与协议的约定,在吴老先生生前及死亡后,未有无效的情形出现,《承诺书》约定的赠与协议有效,现被告于某继承了涉案房屋并予以出售,并不愿意交付1/2的房屋出售款给原告方,视为被告于某撤销赠与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吴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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