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发出声音太响等琐事与他人在列车上大打出手,被派出所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是否过重?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作出判决。
2017年8月7日11时,因发出声音太响等琐事,韦项与孙眸在列车车厢内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撕打,后被乘务员及辅警拉开。列车停靠上海虹桥站后,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民警将韦项、孙眸带至该所作调查,并予以受案登记。
2017年9月27日,虹桥站派出所将伤情鉴定结论告知韦项、孙眸,并书面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关权利。韦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虹桥站派出所进行了复核,维持原行政处罚拟处意见,认定韦项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给予韦项罚款200元的处罚,给予孙眸罚款500元的处罚。
韦项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虹桥站派出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责。对韦项有关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执法程序方面,虹桥站派出所在该案中执法程序合法、办案程序均无不当之处。一审法院驳回了韦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韦项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虹桥站派出所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理。据此,上海三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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