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利用网络零包贩卖新型液体毒品“犀牛液”

本文字数:924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肖芸

本报讯  今年,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多起贩卖液体毒品“犀牛液”的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判处拘役4至6个月不等,其中被告人刘某、周某某贩卖毒品案较典型。

去年12月,徐汇警方发现微信名为“男神”的人多次通过微信出售含有“甲氧基色胺”成分的新型液体毒品“犀牛液”,办案民警在河北廊坊香河县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刘某所售“犀牛液”是联系微信号为“lifu”的商家处购买。微信号“lifu”是周某某所使用,民警于2019年1月在河北唐山将周某某抓获。经徐汇检察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一审均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

根据两名被告人交代,去年12月17日,刘某在香河县某商铺上班时,有人微信问他有没有“犀牛液”卖,之后对方买了一支。刘某微信通知了上家周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之前在电商平台售卖“犀牛液”,12月初,店铺因为“犀牛液”属于违禁品被查封,周便“转战”微信。此次周某某收到“下家”刘某求购一支“犀牛液”的信息,对方通过网络支付货款150元,然后周某某就将下家提供的地址复制给他自己的上家谢某,支付货款85元,谢某当天就将快递单号发给他,他再转发给刘某完成毒品交易。此次交易周某某获取20元好处,刘某获取45元好处。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再次应买家需求,向周某某买了一支犀牛液,周正好身边有两支,就将其中的一支以同样的价格成交。此次交易周某某赚取95元,刘某赚取45元。上述两笔交易的毒品“犀牛液”均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两支“犀牛液”均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称重合计6.09克。

【检察官说法】

“犀牛液”是一种新型液体毒品。根据鉴定,“犀牛液”中含有“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的成分。根据刑法,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2015年《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和相关增补目录,国家将“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列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2016年国家禁毒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将“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与海洛因按1:1折算为毒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利用网络零包贩卖新型液体毒品“犀牛液”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