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追尾者倒地 被追尾者未报警离场被判赔6万元

法院:构成不作为侵权

本文字数:969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周惠

本报讯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中,两位七旬老人因追尾导致了交通事故,追尾者死亡,被追尾者离场。最终,法院认定被追尾者未尽报警救治义务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酌情判决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2017年5月的一个下午,老宋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本区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老李在他后面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不料老李操作不当,其前轮左侧追尾撞上老宋车辆右后侧。老李当场倒地,老宋回了回头,感觉自己的车没事,自己也没有责任,就没停车继续向前行驶。

没想到,老李摔得挺严重,因为这条路行人稀少,几小时后才被途经的人发现,报警并送医。公安机关认为老宋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于当晚在家中将其抓获,认定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不久老李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老宋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老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老宋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虽然老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老李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老宋赔偿55万余元。

老宋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使有碰擦也是对方追尾在先,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检察机关最终对自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认定的所谓逃逸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与民事案件不同,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与民事赔偿并不存在矛盾。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老宋存在两次回头看的动作,事发时间为白天,结合事故车辆碰撞后老宋的肢体动作等情况,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可以认定老宋知晓事故的发生。

老宋先前与老李发生的碰撞系老李追尾造成,但在自身行为直接介入老李生活从而引起状态变化后,在老李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老宋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但是老宋明知对方倒地,可能存在受伤情形,仍未采取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也未迅速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老宋的上述不当行为构成不作为侵权,具有过错,并使得老李丧失了及时抢救的机会,因此,老宋应对老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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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法院:构成不作为侵权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